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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在十堰市中心城区水资源配置工程占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及迁入人口的通告
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
在十堰市中心城区水资源配置工程占地范围内
新增建设项目及迁入人口的通告
鄂政函〔2019〕98号
十堰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规定,为保证十堰市中心城区水资源配置工程(简称十堰市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和移民搬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现通告如下:
一、十堰市水资源配置工程涉及房县、竹山县、茅箭区,工程占地范围为输水线路轴线两侧各12米内区域,施工支洞轴线两侧各30米内区域,轴线上出露地表的各建(构)筑物周边50米内区域(工程轴线坐标附后)。
二、在十堰市水资源配置工程占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其他实物,不得扩建和改建在建项目。
三、在十堰市水资源配置工程占地范围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从事采矿、采石、取土、垦荒、修坟、植树和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等活动。
四、十堰市人民政府及房县、竹山县、茅箭区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十堰市水资源配置工程占地范围内内的人口控制工作,人口自然增长和机械增长要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禁止在工程占地范围内迁入人口。
五、加强对工程建设中的通信、道路、机械、输电线路等设施设备和一切标志物的保护,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破坏和擅自搬移。
六、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七、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9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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